| 郧县科普网 2009-03-29 16:26:03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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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科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工作者,是指在十堰市范围内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工作的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科技工作者采用书信、电话、网络通讯、走访等形式,向市维权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要求等,并由市维权机构协助其联系、沟通、呼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办理投诉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三)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思想疏导解释与处理实际问题相结合。 第四条 十堰市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是市委领导下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维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维护权益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维权办,设在市科协),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具体办理科技工作者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 维权办的基本职责: (一)接待和受理科技工作者的投诉;负责投诉的记录、答复、转办、反馈和归档; (二)承办领导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 (三)向其他部门转办投诉事项; (四)直接参与调查处理重要的投诉事项; (五)综合研究投诉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六)为投诉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七条 科技工作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维权办提出要求,寻求帮助: (一)有关科技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 (二)科技工作者在科普工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技推广、科研立项、科技成果鉴定及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维权办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投诉的受理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投诉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市级学会会员和市属及市域内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投诉由市维权办直接受理,其余投诉事项原则上由投诉人所在地科协受理; (二)特殊情况下,维权办可以根据下一级科协的要求,协助其处理有关投诉事项; (三)重要的越级投诉,经市维权委主管领导批准后维权办可直接受理。 第九条 表达群体意愿的投诉,应当推选代表反映。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投诉要求,并说明基本事实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或地址。 第十一条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权办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投诉人的思想疏导、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维权办对科技工作者的投诉应热情接待,详细了解投诉人反映的具体情况和要求。 第十三条 维权办受理的投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对有关科技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答复当事人;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有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应当即答复投诉人; (三)不属于维权办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直接到相关部门请求处理,并协助投诉人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投诉事项,维权办可以帮助进行调解; (五)对于涉诉的投诉事项,应投诉人要求,维权办可帮助转交给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 (六)对重要的投诉事项,维权办可以商请司法、行政、新闻媒体等部门共同参与,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事项时,对来访人的材料及相关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维权办受理的投诉,一般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投诉人;若投诉事项复杂,经维护权益工作委员会批准,其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同时通知投诉人。 前款中所规定的时限是指维权办在职责范围内办理的时限,不包括其他单位和部门办理投诉事项所需的时间。 第十六条 维权办应及时做好投诉事项办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以书面形式向维护权益工作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维护权益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维权办的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市委常委会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维护科技工作者权益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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