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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科协学会组织通则
郧县科普网   2009-03-29 16:28:33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十堰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市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全市性学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成立,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的学术性和科普性、跨行业、跨部门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十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十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全省性学会的指导。
  第三条 全市性学会要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全市性学会要认真执行国家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依照学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五条 全市性学会的任务是:
  1.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2.(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服务经济建设,(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3.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4.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地方科学技术事业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地方科学技术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实施与宣传;
  5.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宣传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6.接受委托(组织或推荐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或)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等事务;
  7.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8.编辑出版科学技术与科学普及刊物和音像制品。
  9.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10.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活动。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十堰市科协领导全市性学会,对学会承担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学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十堰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的基本条件:
  1.承认十堰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并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会(明确十堰市科学技术协会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2. 以个人会员为主体,拥有相当数量的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毕业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并有较高声望的学术带头人。
  3.不与十堰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4.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学普及刊物;
  5. 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活动)经费来源。
  第八条 符合本通则第七条规定的全市性学会向十堰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委会批准,即为十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十堰市科协,经市科协常委会批准,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 全市性学会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1.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批准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5.授予荣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第十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结构应力求合理。要推举学术上有成就、有威望,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担任理事。推荐热爱学会事业,热心为社会服务,有组织活动能力的实干家担任秘书长。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决议;
  2.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3.组织会员开展学会活动;
  4.批准发展会员;
  5.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修订学会章程;
  6.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在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前,应将理事会换届准备情况向市科协报告,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文件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协商选举的方式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副秘书长若干人,经理事会(会长)同意后,组成日常办理机构。
  第十二条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科学会、分科学组)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组织。专业委员会(或分科学会、分科学组)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应由理事会成员兼任。
  第十三条 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全市性自然科学类学会,其办事机构受十堰市科协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领导。
  第十四条 全市性学会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报市科协备案。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凡承认全市性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全市性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条件
  个人会员:
  本学科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者;自学成长取得一定学术成就者;从事科技发明、科技经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成绩显著者;从事科技管理者;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等。
  有条件的学会,可以设立高级会员、资深会员等。
  团体会员:
  凡与本学科有关,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营销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科技团体。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4.优惠获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5.遵守学会章程;
  6.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7.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8.按规定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获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
  5. 遵守学会章程;
  6.执行学会决义,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7.协助学会开展活动;
  8.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
  要求入会者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由一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即为会员。
  团体会员:
  向相关学会提出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学会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并报市科协备案。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2.举办企、事业和科技咨询等活动的收入;
  3.会费收入;
  4.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全市性学会应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制度,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全市性学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拔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学会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通则是全市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通则解释权归十堰市科协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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